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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批捕後的程序

法律2.85W
交通肇事批捕後的程序
交通肇事批捕後的程序
1.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1)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2.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可以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一般來説,不超期關押的話,也要五個月左右才到法院,法院一個月內會宣判,也就是要半年以後,如果有超期或者補充偵查的情況,大概要一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