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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財產清償順序修改,首先清償職工工資

法律2.03W
企業破產財產清償順序修改 首先清償職工工資
破產財產清償順序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2)破產企業所欠税款;(3)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有些國家(如美國),在法律中規定了詳細的債權清償等級,受有效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將在作為其擔保物的財產變賣所得價款範圍內首先獲得清償。如果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有財產擔保債權人的債權,不足金額作為無擔保非優先債權,或一般無擔保債權。無擔保債權分為優先和非優先二級。無擔保優先債權應在支付無擔保非優先債權之前全數清償。無擔保優先債權共分六級,第一級債權(管理費用)應在支付第二級債權之前全數償還,還並依此類推。然而,在這六級中,任何一級可用的現金不足以支付該級的所有債權,則按比例清償。無擔保非優先債權也應按相同的現金分配程式清償。只有在所有債權人的債權均受清償之後才能分配給股東(所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