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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居間協議

法律1.67W
金融服務居間協議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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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服務合同費用如何負擔


1、在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情況下,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這時居間人所需的居間費用,通常被包括在居間報酬內,所以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但在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時,依據《合同法》第427條的規定,居間人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必要的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居間行為雙方當事人對於報酬有單獨的約定,依據《合同法》第427條的規定按照約定支付報酬。當然該約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超出法律的規定,超出的部分將無效。

2、居間服務合同約定的情形未實現,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如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