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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私下轉讓款糾紛

法律2.61W
股東私下轉讓款糾紛

公司發展的好壞,與公司經營狀況是密切相關的,因為科學的管理能促進公司快速的發展,增強公司的競爭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則可能被市場淘汰。經營管理是相互滲透的,我們也經常把經營管理放在一起講,實際情況也是經營中的科學決策過程便是管理的滲透,而管理中的經營意識可以講是情商的體現。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股東們私下轉讓股權是否合法有效



    1、股權轉讓和公司設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因此,股東按照合同法規定自願達成的股權轉讓協議,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是有效的。



    2、其次,不能以公司設立的法定條件來否定股權轉讓的效力。雖然我國公司法規定了有限公司設立的條件為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設立,但公司法對兩個股東之間轉讓股份並沒有禁止性的規定。也就是説,兩個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也是合法的。如果以公司設立的條件來否定股權轉讓的效力,那麼就意味着兩個股東設立的公司,無論是否自願,一律不允許轉讓股份。即使雙方不願意繼續合作,也不能轉讓其股份。這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資合和人合共存的性質相違背,也不符合客觀實際。



    3、《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第34條規定:“因合併、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併、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註銷登記;因合併、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因此,當兩個股東完成股權轉讓後,可由受讓方依法履行公司註銷登記手續。同時,也可將受讓的股份轉讓給第三人,並完成公司變更登記手續,從而繼續保持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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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權轉讓後,受讓方應及時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註銷登記或新設登記手續。未經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則對外不發生股東變更的效力。



    不管是隱名股東還是掛名股東,只要認繳了股份之後都可以享有股東的相關的權利,若是股東並不想繼續擁有公司的股份,此時是可以按照法定的流程,或者是按照公司章程的流程,來轉讓股份的,在轉讓之後,是需要繳納相應的税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