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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墊付款項糾紛

股權1.03W
股權轉讓墊付款項糾紛

公司經營的過程中,因為註冊資金、股東權利、公司人格獨立、股東責任等方面的原因,都有可能產生公司糾紛!公司糾紛是指公司及公司相關主體之間發生的,以公司法規定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民事糾紛。有的糾紛發生之後,當事人針鋒相對,最後搞得不歡而散。正確的處理方式應該是儘量在律師的幫助下或在相關部門的調解下,找到合適的方式來坦誠、友好的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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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中的納税款項



  (一)印花税

股權轉讓行為發生頻率不高,不少納税人尚不知道股權轉讓書據需要貼花。而實際上,印花税作為一種行為税,只要納税人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列舉的應税憑證,就必須貼花。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屬於印花税徵税税目,即
“產權轉移書據”税目中“財產所有權”,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二)個人所得税

不少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對於股權轉讓環節可能涉及個人所得税納税義務認識較為片面,以為只要自然人股東採取平價或低價形式轉讓股權,便沒有所得,無須申報繳納或扣繳個人所得税;甚至有的受讓人不知道在向轉讓人(原自然人股東)支付股權轉讓款項時有扣繳其個人所得税的義務,從而給徵納雙方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損失。現就相關政策作一梳理。

1、適用税目。《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税法)第二條第九項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九項規定,股權轉讓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項目。

2、應納税所得額的計算。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作為應納税所得額。

就股權轉讓所得而言,其應納税所得額=股權轉讓價-股權計税成本-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印花税等税費。

3、税率。個人所得税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

4、納税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税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税,以所得人為納税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對於股權轉讓來説,即以受讓人為扣繳義務人。

5、納税申報。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税款項時,應當依照税法規定代扣税款,按時繳庫,並專項記載備查。同時,個人所得税法第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税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税務機關報送納税申報表。

6、主管税務機關。國税函〔2009〕285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税機關為主管税務機關。

7、平價、低價轉讓的税收政策。國税函〔2009〕285號文件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對申報的計税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税務機關可參照每股淨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淨資產份額核定。

在非居民股權轉讓的過程中,一般是涉及印花税和個人所得税。而非居民股權轉讓税率與一般的股權轉讓無異,不同的税種所繳納的税率會有所不同,具體的税率要視股權轉讓的實際情況而定。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非居民股權轉讓也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