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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傷害致人死亡量刑標準

法律1.7W
精神病人傷害致人死亡量刑標準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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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傷害致人死亡量刑標準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法,公民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是犯罪時有辨認和控制能力。“就是知道自己在幹什麼,同時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中的任意一種,都不承擔刑事責任;其中任意一種能力有障礙都承擔部分刑事責任。對精神病人,我國區分為間歇性精神病人和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後者不承擔刑事責任。前者只在發病期間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在間歇期犯罪還是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應視精神狀況,如果辨認和控制能力仍存在障礙可承擔部分刑事責任。   “不承擔刑事責任只是説可以不坐牢,但相應的民事賠償還是不能免除。”根據我國法律,殺人屬於嚴重的侵權行為,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在經濟上給予受害方適當賠償。此案中,如果精神病人有財產則用該財產賠償,如果沒有財產,監護人則可能面臨賠償義務。 根據我國法律,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親屬,如果這些親屬中沒有人適合擔任監護人的,由當地居委會、村委會和單位擔任監護人。  “如果該精神病人是未成年人,那麼他的監護人應該代為賠償。精神病人的過失殺人”如果是成年人則要看他的監護人有沒有過錯。如果監護人監護不力導致精神病人跑到大街上到處殺人
以上是精神病人傷害致人死亡量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