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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申請再審裁定書

法律2.6W
當事人申請再審裁定書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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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申請再審


是指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及調解,認為存在法定再審事由,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請求再次審理的行為。存在再審事由的裁判違背了正當審判的理念,對當事人是不公平的,同時也損害了社會民眾對司法的信賴,因此根據民法原則,當事人有權利申請再審。

依據新的民事訴訟法,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主要條件是:

1、要符合法定的申請期限,即應當按民事訴訟法第205條規定的在裁判生效後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再審申請。

2、要有法定再審的理由,即應當指出生效裁判存在民事訴訟法第200條所列的一種或多種情形。

3、要向有管轄權的發言提出,即一般向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審法院提出。

4、要提交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書及相應的材料等,並按對方人數提交相應數量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