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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申請口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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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申請口頭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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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是否可以口頭裁定


口頭裁定是“書面裁定”對稱。以口頭形式作出裁定,裁定形式之一。

我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就訴訟程序或部分實體問題作出對案件影響不大的裁定時,可採用口頭裁定。通常做法是,審判庭作出裁定後,由審判人員當庭口頭宣佈裁定內容以及處理結論,勿需製作裁定書,但應記入筆錄。口頭裁定一般於宣告之時即發生法效力,應予執行。根據口頭裁定以及管轄權異議的相關內容來看,管轄權異議口頭裁定是可以進行上訴的,因為國家是認可口頭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