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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遺囑效力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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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遺囑效力順序

有些人為了能夠實現死後也對自己的遺產進行分配,就會早早的立下了遺囑。在立了遺囑之後又發生了心意上的改變,於是又重新立下來了一份遺囑。後來又有變化,又對遺囑進行了改變,多次反覆也立下了不少份遺囑。本站網有更多知識,歡迎瀏覽。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公正遺囑有法律效力嗎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