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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償還部分借款

法律3.14W
訴訟時效 償還部分借款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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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借款訴訟時效

  借款訴訟時效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確定:
  1、如果有確定的還款日期的,訴訟時效期限為約定的還款日期期滿後、或債權人主張權利之日起的二年。期間如果有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情形的,則應按規定進行計算時效時間。
  2、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具體的還款日期的,則債權人隨時可以主張權利,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訴訟時效要從主張權利之日起才開始計算。
  《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九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八十八條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履行自己的義務。
  合同中有關質量、期限、地點或者價款約定不明確,按照合同有關條款內容不能確定,當事人又不能通過協商達成協議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質量標準履行,沒有國家質量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價款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履行;沒有國家規定價格的,參照市場價格或者同類物品的價格或者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