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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去世後遺囑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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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去世後遺囑公證

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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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去世後遺囑公證

遺囑人去世遺囑公證前提一定是有已經確定的遺囑,如果所述是辦理遺囑繼承公證的,應該由所有第一順序繼承權的繼承人的遺囑中規定的繼承人一起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如果沒有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則為所有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並且只有所有繼承人無異議的情況下,才可以辦理遺囑繼承公證。如果其他繼承人對按遺囑繼承有異議的,遺囑中規定的繼承人可以其他繼承人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要求按遺囑內容分割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