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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知情權糾紛以誰為被告

法律1.48W
股東知情權糾紛以誰為被告
股東知情權糾紛以誰為被告
股東行使知情權的義務主體是公司,涉及股東知情權糾紛提起的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
股東知情權屬於股東為自身或股東的共同利益對公司經營中的相關信息享有知曉和掌握的權利,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向股東履行相關信息報告和披露的義務。因此,股東知情權的義務主體應該是公司。即使是公司其他股東、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拒絕履行相關義務,導致股東知情權受到侵害,也應當由公司承擔義務。
在這裏還要注意的問題是:在公司已經被註銷的情況下,原公司股東以公司其他股東、原法定代表人或高級管理人員為被告主張股東知情權的,法院應不予受理。
股東知情權是股東對公司享有的權利,股東知情權的義務主體是公司而非其他主體。公司具有獨立人格,公司行為即使體現控股股東或管理層意志,在法律上仍然是公司的行為。換句話説,即使控股股東欲侵犯普通股東的股東知情權,控股股東也必須將自己的行為轉化為公司的行為,方可實施侵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七條
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起訴請求查閲或者複製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證據證明前款規定的原告在起訴時不具有公司股東資格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原告有初步證據證明在持股期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請求依法查閲或者複製其持股期間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