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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要求賠償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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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要求賠償的情況
離婚訴訟中要求賠償的情況都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這不僅是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還是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依據。當事人有上述情形的即被視為有過錯,即須對無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如果當事人有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過錯的,無過錯方則不得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損害賠償請求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由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時一併作出裁決。由於人民法院在受理離婚案件時已將與當事人相關的權利義務書面告知了當事人,原告不提出請求的,視為對權利的放棄,並喪失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原告在離婚訴訟中即使提出了損害賠償請求,但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則當事人的請求權因失去了存在基礎而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