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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人數事故等級劃分及責任問題

法律2.76W
死亡人數事故等級劃分及責任問題
死亡人數事故等級劃分及責任問題
1、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3、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