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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復發認定相關規定

法律2.11W
工傷復發認定相關規定
工傷復發的相關規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如果確認舊病復發是因為之前的工傷導致的,這種時候舊病復發期間的一些財產損失,還應該由工傷保險機構依法承擔,但是,針對舊病復發的工傷認定流程,和第一次發生工傷事故以後的申請流程都是一樣的。如果舊病復發和工傷無關,損失要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