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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罪含義

法律3.21W
瀆職罪含義
瀆職罪的含義

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刑法規定瀆職罪是為了保護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


瀆職罪,是一種職務上的犯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從事公務的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在1979年刑法中,瀆職罪只有八個條款、九個罪名,而且是與貪污賄賂犯罪等規定在一起的,範圍比較寬泛,有的法定刑也偏輕,不利於打擊瀆職犯罪,加之現實經濟生活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嚴重不負責任給國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新情況不斷出現和增加,1997年修訂刑法將貪污賄賂犯罪專門作為第八章,並將十幾年來民事、經濟、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玩忽職守和徇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文改為刑法的具體條款,形成了修訂刑法第九章23 個條文、33個罪名的局面。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又增加了過失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和濫用職權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最終使瀆職罪具有35個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