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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職瀆職罪的認定,失職瀆職罪的認定

法律1.57W
失職瀆職罪的認定,失職瀆職罪的認定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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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罪的認定

關於瀆職罪的認定有關經濟損失的認定:經濟損失內涵的司法分歧及科學界定  作為瀆職罪立案標準之一的“經濟損失”包括兩類:直接經濟損失與間接經濟損失。《立案標準》明確規定: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間接經濟損失,是指由直接經濟損失引起和牽連的其他損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況下可以獲得的利益和為恢復正常的管理活動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損失所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等。由於間接經濟損失的定義是以直接經濟損失為基礎,司法界對於經濟損失的爭議主要集中在直接經濟損失上,因為本文只對直接經濟損失的內涵進行再界定。直接財產損失包括兩類:一類為物理性即結構性滅失,損害後無法恢復,或損害後性能降低;第二類是法律性損失,即指通過一些看似合法的法律手段,使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轉移,又被稱為“無法實現的債權或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