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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返還原物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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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返還原物請求權
返還原物請求權和佔用返還請求權的區別
  1、物權返還請求權,是物權請求權之一,是指權利人對無權佔有者,可以請求返還所有物的權利。《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無權佔有不動產或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此即為關於權利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規定。  2、所謂佔有物返還請求權,是指合法佔有人的佔有物被侵佔時,可以請求侵佔者返還占有物的權利。《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對此進行了規定。  3、物權返還請求權和佔有物返還請求權的區別在於:前者是基於物權的絕對性、支配性、排他性而衍生出來的一種請求權,其作用主要是使物權效力得到維護。後者是基於佔有事實,如租用、借用等事實,其作用僅僅在於恢復佔有人對物的佔有,維護社會穩定的秩序,並不涉及佔有物的權利歸屬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