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原物請求權除斥期間是多久?
一、返還原物請求權除斥期間是多久?
1、返還原物請求權並不存在除斥期間,這是由於返還原物請求權是一種物權請求權,而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
《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條 【返還原物請求權】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2、除斥期間,又稱"預定期間"、"預備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某種民事權利有效存續的期間。除斥期間也是某種法律事實,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行使其權利,其權利即被除斥。
二、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構成要件都有哪些?
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權利人為物權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主體應為失去佔有的所有權人、他物權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權利的人。至於佔有人,無論其是否為有權佔有,均應依據佔有請求權行使權利,而不能依返還原物請求權行使權利。
(2)須有他人無權佔有動產或不動產的事實。無權佔有,指沒有法律根據、沒有合法原因的佔有。一般包括兩種情形:其一,佔有人從佔有之始就沒有法律根據,如佔有人佔有的物是他人的盜竊物。其二,佔有之始本來有法律根據,但是後來該根據消滅,如租賃他人的物,已經超過約定的期限而不返還。
(3)相對人須為無權佔有人。所謂佔有該物之人,是指仍事實上管領其物但無正當權源的人。曾經佔有該物但沒有事實上管領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佔有關係因其人的行為而喪失,所有人也僅僅在此項行為具備侵權行為要件時,向該人請求損害賠償,而不能對其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公民若是發現自己的動產、或者是不動產被他人佔有,在確定佔有行為人之後,可以直接向無權佔有人行使返還請求權。由於此權利不適用於除此期間、訴訟時效期間,故此佔有者不得以自己已經佔有動產、或者是不動產超過一定時間為由拒絕返還他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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