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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租賃房屋物上請求權

法律2.57W
返還租賃房屋物上請求權
物上請求權涉及的範圍

(一)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是所有人對於無權佔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請求返還其所有物的權利。其構成要件只有一個,即相對人無權佔有其物。所謂無權佔有,是指沒有正當權源而佔有他人的物。其發生原因如何、其期間長短、佔有人善意或惡意、有無過失在所不問。若佔有人有正當權源,如有地上權或質權或債權等時,該物的佔有人得進行抗辯,而繼續其佔有。當某物上的所有權為共有時,若共有人中的一人逾越其應有部分行使權利,因認為其無權佔有他人的部分,阻礙了其他共有人行使權利,因此,應允許其他共有人得以行使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占有或除去妨害。物上請求權主體須為所有物的所有人,包括單獨的所有人或共同所有人。請求權相對人為現在的無權佔有人。所謂現在的無權佔有人,即現在仍事實上管領其物但無正當權源的人。相對人應不僅僅限於直接佔有人,間接佔有人也可以成為相對人。因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以物的交付為目的,但物的交付並不以現實的交付為限,還有觀念交付與簡易交付。故對於間接佔有人,物上請求權人也可行使返還請求權。返還請求權的內容除原物的返還外,還涉及原物不能返還時的損害賠償問題以及費用能否求償的問題,對這些問題的處理依佔有人的主觀心理狀態而有所不同。


1、 所有物的毀損或滅失


善意佔有人對所有物沒有惡意,即他們已經盡到了善良管理人應盡的義務,對所有物的毀損或滅失沒有過錯,故不負賠償責任;如果提起侵權行為請求權的權利人能夠證明,所有物的毀損或滅失是由可以歸責於善意佔有人的原因造成的,則善意佔有人也應當負賠償責任以填補權利人無辜所受之損害。對於惡意佔有人,因其對所有物本來就具有惡意,故不可能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了善意管理人的義務,因此必須對所有物的毀損或滅失負賠償責任。但是,權利人只要證明自己對所有物享有物權就可以提起返還請求權,而相對人則須證明自己是否為善意,若相對人不能證明自己為善意佔有時,即被推定為惡意佔有,就要對所有物的毀損或滅失負賠償責任;而依侵權行為對惡意佔有人提起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權利人則必須證明惡意佔有人對所有物的毀損或滅失有過錯,這就加重了權利人的舉證責任,對權利人不利。不過,這一點可以通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加以彌補。不當得利制度對惡意受益人附加了返還不當得利的“加重”返還責任,返還的範圍包括受領時所取得利益、受領利益的利益以及受益人的損害賠償。


2、 關於費用的求償


善意佔有人支出的必要費用(指在出現危害物的存在的特別情形時為保持物的存在而付出的費用),應依何種依據請求返還,在中國現行法上並無明確規定。善意佔有人是誤將他人事務認為自己事務而為管理,對此能否成立無因管理,在理論上尚有分歧。筆者認為,為平衡當事人雙方的利益,不妨承認善意佔有人不違背權利人的意思、並且管理結果有利於權利人而實施的管理行為構成無因管理。學説上亦有“客觀標準説”,即:管理人管理的事務是否系他人的事務,應以客觀上是否屬於他人為標準來判斷,只要客觀上可以辨認屬於他人的事務,均可成立無因管理,故管理人誤將他人的事務作為自己的事務管理的,可以成立無因管理。在某些場合,善意佔有人所支出的必要費用還可以依不當得利請求權要求返還。受益人取得的利益,既包括財產的積極增加,也包括財產的消極增加。所謂財產的消極增加,是指財產利益本應當減少而因為一定法律事實並未減少。財產利益本應減少而沒有減少,客觀上仍然可以歸結為利益的增加。因此,善意佔有人能夠證明權利人佔有所有物時,也要為保持物的存在而付出此項必要費用時,就可以請求權利人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善意佔有人還可以就增加物的價值而付出的有益費用,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惡意佔有人支出的必要費用和有益費用,只有在能夠證明為權利人的利益而無因管理時,方可請求返還。


(二)所有權的排除妨害請求權


所有權的妨害排除請求權,是指所有人對其所有權的圓滿狀態被他人妨害時,得請求妨害人除去妨害的權利。無論妨害人是否有故意、過失的主觀過錯。妨害的形態有事實上的妨害和法律上的妨礙。但所有人有容忍義務的,妨害人可以此抗辯,不構成妨害。容忍義務包括基於法律規定的容忍義務,如相鄰關係;基於他物權發生的容忍義務。他物權是對所有權的一種限制,他物權人對所有物的使用收益,所有權人有容忍的義務;基於債權發生的容忍義務,如對承租人的使用有容忍的義務。容忍義務的舉證責任應由妨害人承擔。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的效力,是排除一定行為的妨害。其不同於損害賠償請求權,所有人不能請求回覆原狀,而僅能除去妨害因素,因為妨害區別於損害,損害為妨害行為所產生的各種不利益,以故意與過失為要件,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範疇。妨害為某一損害發生的源頭,是所有人請求排除的對象,非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三) 所有權妨害防止請求權


所有權妨害防止請求權,是指所有權人對於有可能妨害其所有權的行使的妨害人得以請求防止妨害的權利。無論妨害人有無故意、過失,只要存在妨害所有權人行使完整所有權的可能性,所有權人就得以行使防止妨害請求權。所有權妨害防止請求權的內容是,被告(有妨害所有權人之虞的人)應以自己的費用為妨害預防或防止行為--或為積極行為,其應以給付為之,但被告拒絕履行的自然適用關於強制執行的規定。一般的原則是,妨害防止行為應以被告的費用負擔。總之,應就具體情形,對各方利益進行全面衡量,而尋求較為妥當的判斷是可靠的做法。


留置權和物上請求權在一定的條件下是可以共存的,即留置物將受到妨害時,債權人可以提出物上請求權。物上請求權是建立在對方無權佔有標的物的情形下提出讓對方歸還所有物的一種權利。無論是哪種權利,都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利益而存在的,在實踐中,當事人發生糾紛也應懂得使用法律的武器牢牢地守護住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