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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農村住宅如何分割

法律2.73W
夫妻離婚農村住宅如何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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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可以分割的農村房屋有哪些


離婚訴訟中,房屋只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才能在訴訟進行中由離婚當事人直接分割。而農村宅基地房屋有其特殊性,首先要確認宅基地房屋的是屬於家庭共有還是夫妻共有。如果是家庭共有財產,則應先進行分家析產,確定出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份額。

農村房屋的取得有多種方式,對於自建與集體分配取得的農村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分割。對屬於購買、受贈、繼承取得的農村房屋,在離婚分割時,應注意房屋的產權是否轉移。


  (一)購買所得

房屋買賣屬於不動產的買賣,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必須採用特定方式。我國在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方式上採取的是登記主義,即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除依當事人合意之外,還必須到登記機關進行登記,方可發生法律效力。雖然我國農村房屋還未完全建立房屋產權登記制度,但其所有權轉移依然不應違揹我國關於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的登記制度。 若購買的農村房屋未依照相關規定進行登記,則房屋的所有權未發生轉移。在離婚訴訟時,婚姻當事人不能要求分割該房屋。只能待房屋產權轉移之後再行分割或是依據房屋買賣合同來主張分割購房的債權。


  (二)受贈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5條有關“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贈與的合同。”的規定,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依據該法第187條有關“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就當辦理有關手續”的規定,農村房屋的贈與也應辦理宅基地審批過户手續。所以,離婚當事人如果受贈的農村房屋,雖然已被當事人實際佔有使用,但尚未辦理有關過户手續的,當事人仍然不具有房屋的所有權,在離婚時,雙方當事人仍然不能分割該房屋。


  (三)繼承所得

婚姻當事人請求分割繼承所得的農村房屋,其前提是,已經事實上依據繼承權實際佔有了所繼承到的遺產房屋,如果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生前在一起居住,宅基地是共用的,那麼,即使是未辦理宅基地過户手續,也不影響離婚時分割。否則,須辦理了有關宅基地過户手續,離婚時才能做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如果,繼承已經開始,但遺產尚未分割,那麼,離婚時,就不能對該房產進行分割。因為這同時涉及到家庭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