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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超限超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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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超限超載辦理
浙江省居住證辦理條件
浙江省居住證辦理條件: 1、有持有浙江省臨時居住證,且連續居住滿3年; 2、有固定住所; 3、有穩定工作;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5、繳納社會保險費3年以上; 6、無違法生育子女行為; 7、無違法犯罪記錄。 法律依據:《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16條 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申領《浙江省居住證》。前款規定的居住時間自申報居住登記之日起計算。屬於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投資創業、引進人才的,申領《浙江省居住證》不受前款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