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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怎樣算逃跑

法律1.94W
故意傷害罪怎樣算逃跑
怎樣才算構成故意傷害罪

1、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

在故意傷害致死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混合罪過形式,即同時具有傷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過失,這是區別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同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標誌。

2、故意傷害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既可以由自己實施,又可以利用他人或動物實施。既可以針對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組織的殘缺或容貌的毀壞,又可以針對人體的內部,造成內部組織、器官的破壞,妨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總之,無論是直接由本人實施還是間接實施,亦無論是針對何種部位,採取什麼樣的方式,只要出於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傷害,即可構成本罪。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正當防衞造成傷害而未過當的,醫生對病人截肢治病等。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一般大眾所能接受的範圍,也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如在足球比賽時,依據“合理衝撞規則”所實施而引起傷害的動作,一般不認為是傷害罪。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本罪。

就故意傷害的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則有3種形態,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活中有些人可能只是處於玩鬧的目的,卻造成了被害人輕傷甚至重傷、死亡的嚴重後果,結果因為故意傷害罪被判重刑;有些行為人處於傷害他人的故意,卻製造成被害人輕微傷,最後卻沒有承擔刑事責任。看到這裏,就不得不提到故意傷害罪立案標準的規定了,也就是説在實施了故意傷害行為之後,如果沒有達到規定的立案標準,這個時候就不能認定構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