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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組織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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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組織編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組織編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國務院建立健全旅遊綜合協調機制,對旅遊業發展進行綜合協調。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明確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對本行政區域的旅遊業發展和監督管理進行統籌協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決定重大事項,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