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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是去什麼地方

法律1.9W
行政複議是去什麼地方
到什麼地方申請行政複議

1、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部門的行政複議機關

上一級主管部門

比如,海關、金融、外匯管理以及較為特殊的國安機關等作為被申請人的案件,複議機關只有一個,即上一級主管部門。

對於經國務院批准實行省以下垂直領導的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該部門的本級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比如,税務局和自然資源領域,對縣税務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縣政府申請,也可以向市税務局申請。

2、省級以下地方各級政府的複議機關

上一級地方政府

比如,張三為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公民,張三對自己房屋被區政府強拆申請行政複議,那麼行政複議機關為濟南市人民政府。

3、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政府的行政複議機關

這種機關通常實行“自我管轄”。

這種情況下,對行政複議結果不服的,只能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幾種其他情形下的行政複議機關:

1、派出機關的行政複議機關

地方政府設立的派出機關作為申請人時,由設立派出機關的政府作為行政複議機關。

2、派出機構的行政複議機關

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政府都可以作為行政複議機關。

比如,對公安派出所的決定不服,可以到公安局或者公安局所屬的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3、被授權組織的複議機關

由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作為複議機關。

比如,教育部主管的高等院校,在發放學位證時,當事人對該行為不服的,可向主管該院校的教育部提出行政複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