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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起訴離婚需帶什麼材料

法律2.37W
再次起訴離婚需帶什麼材料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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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起訴離婚需帶什麼材料

再次起訴離婚需要寫離婚訴訟及第一次的判決,身份證複印件、結婚證及其他的證據材料。關於離婚案件的證據,立案時需要提供結婚證、身份證、訴狀、財產清單、判決書(如已經起訴過的)、在當地居住一年的證明(如户籍不在本地的外地人),以上是起訴時需要的證據。至於審理過程中的證據則需要圍繞你的訴訟請求來提供:如離婚感情破裂方面的、財產分割方面的、子女扶養權方面的、債務承擔方面的等。有關證據的形式按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