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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能按期交貨違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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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能按期交貨違約規定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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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無法按期交貨服務違約嗎

(1)新冠肺炎疫情作為不可抗力事件,應當發生在企業與客户達成商業交易合同成立以後、履行之前。
如果在合同成立前,或在遲延履行合同期間發生新冠肺炎的,則不能基於疫情的不可抗力而免除企業責任。
(2)新冠肺炎疫情作為不可抗力事件,只有當疫情影響導致合同履行不能時,才能成為解除合同的不可抗力免責事由;如,如政府要求工廠生產抗擊新型肺炎的物品導致不能履行原合同的;或者因政府下達文件要求延遲復工等等;
反之,若在合同履行中雖遇到新冠肺炎疫情,但並沒有導致不能履行合同,此種情況不能視為履行不能。
(3)新冠肺炎疫情作為不可抗力事件,並非就是免除全部責任
根據合同法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實務司法實踐中,一般遵循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對於暫時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合同,債務人要求變更合同或延期履行的,司法實踐中一般認定應先變更合同,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對於不能按期全部不能履行,或者延期履行、部分履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才予解除。
也就是説,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免責的範圍必須在不可抗力影響所及的範圍內發生,遵循原因與責任相當的原則,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因此,即便冠狀病毒肺炎在當事人所遇到的法律糾紛中構成“不可抗力”,還應具備該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條件,才可行使法定解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