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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履行合同,違約

法律2.1W
中止履行合同 違約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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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時,可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此外,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依照以上情形中止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有權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