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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法律2.29W
傳喚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傳喚犯罪嫌疑人的條件

1.在採用拘傳時,必須嚴格掌握拘傳的條件。


拘傳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必須經過傳喚而不到案的;


二是不到案沒有正當理由,而且有影響訴訟進行的可能。如果犯罪嫌疑人沒被傳喚或者沒有接到傳喚,或者雖接到傳喚,但因意外的原因,如遇到自然災害或患重病等無法到案的情況,都不應採取拘傳的方法。


採取拘傳只是為了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使用戒具必須慎重。如果強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時,犯罪嫌疑人沒有反抗,就不使用戒具。使用戒具的,一旦犯罪嫌疑人到案,就不再繼續使用戒具。


2.對於不需要關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也就説,指定的地點應當是犯罪嫌疑人當時工作生活所在的市、縣的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基層組織及所在單位等,不能到外省、外市、縣。


3.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和拘傳的時候,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包括傳喚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傳喚通知書》及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證明偵查人員身份、訊問任務的證明信。


4.傳喚犯罪嫌疑人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時間,即傳喚、拘傳所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的拘禁犯罪嫌疑人。


目前在我國,傳喚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治安傳喚,而另一種則是刑事傳喚。很顯然,刑事傳喚往往就是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問題,一般是對刑事案件當中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若此時,嫌疑人不去的同時也沒有什麼正當理由的話,那麼司法機關可以對其進行拘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