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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術公司購銷合同

法律3.21W
信息技術公司購銷合同
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開展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服務的具體含義是什麼

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開展基金銷售業務,是指其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認繳)、分紅、贖回(退出)等活動。 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開展基金銷售支付業務,是指為基金銷售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機構,包括符合《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的商業銀行和支付機構。 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開展份額登記業務,是指其從事基金份額登記過户、存管、結算等活動,其基本職責包括:建立並管理投資人的基金賬户、負責基金份額的登記及資金結算、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認(申)購及贖回等交易確認、代理髮放紅利以及法律法規或外包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開展估值核算業務,是指其從事基金估值、會計核算及相關信息披露等活動,其基本職責包括:開展基金會計核算、估值、報表編制、信息披露,相關數據報送與報告,相關業務資料的保存管理,配合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以及法律法規或外包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 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開展基金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是指其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其他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提供基金業務核心應用系統、信息系統運營維護、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和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等服務。 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在滿足《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的相關要求下,還可為基金管理人提供風險管理、銷售後台系統、投資交易系統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