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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申請的條件和程序

法律2.83W
破產申請的條件和程序
債務人申請破產的條件及程序

(一)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法人(即債務人)自行啟動破產申請的條件,應當同時具備以下二個條件:


1、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2、 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條件一: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舉證,主要有:


1、 持有的現金無法清償到期債務;


2、 可立即變現的資產數額也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可變現資產應界定為非主要資產)。


據此,債務人提交的財務資料中,反映出貨幣存款餘額及可立即變現資產數額之和均低於到期債務數額,即可滿足。


條件二: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舉證,主要有:


1、 通俗講,就是當期的資產負債表中,資產數小於負債數。債務人的所有資產總額小於所有到期債務和將到期債務總額。


2、 假如債務人財務資料未作實際的資產核銷,如無望的到期應收賬款(債務人的債權)、積壓無法銷售的存貨、設備損壞淘汰、對外投資失敗等未作損失處理,所以可能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的資產數額不能體現出客觀資產狀況,甚至資產總額還會大於負債總額。此時,則需要債務人進行實際的資產核銷,使資產負債表反映客觀資產負債狀況,或者另行證明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3、 另行證明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本博建議從以下方面入手:一是資產中損失數額的評估;二是無法變現資產數額的評估;三是經營能力的評估。


債務人完成上述舉證準備後,即可進行破產申請階段。


(二)《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申請(被申請)破產的債務人應當具備法人資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户、合夥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户不具備破產主體資格”。


(三)結合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以及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破產法》第八條的規定,建議債務人申請破產的,應當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 書面破產申請;


2、 企業主體資格證明;


3、 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


4、 企業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和安置預案;


5、 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説明,並附審計報告;


6、 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


7、 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户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户審批材料、帳號、資金等;


8、 債權清冊(即企業債權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債務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


9、 債務清冊(即企業債務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權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發生時間;


10、 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


11、 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


12、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就是律師365小編對“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可以申請破產嗎”問題的回答。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可以申請破產。對於債權人,如果債務人沒有還債能力,並且長時間拖欠債務,就可以申請債務人破產以補償自己的損失。對於債務人,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申請破產來償還債務。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菏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