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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期限剩餘期限

法律2.29W
土地承包期限剩餘期限
土地承包期限剩餘期限
1、農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期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
(1)耕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 ;
(2)草地的承包期限為30-50年 ;
(3)林地的承包期限為30-70年。特殊林木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2、承包期間,發包方不得收回土地,需要注意以下兩種變化情況:
(1)承包期間,承包方人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户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2)承包期間,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户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例外: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況對個別農户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進行適當的調整,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