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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絕對不能申請

法律2.74W
商標絕對不能申請
綜合質證絕對不能少

關於綜合質證的問題,我想談一下我的個人看法。就是我們在法庭調查階段,要不要進行綜合質證?綜合質證質什麼?當然啦,我們辯護人有時在進行綜合質證的時候,法官會打斷你,他會認為你這個綜合質證意見應該放到法庭辯論時再發表。但是,我們一定要力爭,只要法官不打斷你,你就大膽的進行綜合評價。因為根據現實的庭審情況來看,只要到了法庭辯論階段,法官基本上都有點不耐煩了,不想聽了,而一味的要求你提供書面的辯護意見給他,但庭後,法官到底看了沒有?不知道。而在質證階段,你發表的質證意見,書記員可是都會把它記入庭審筆錄的。


那麼,首先,關於要不要進行綜合質證?我覺得很有必要。關於綜合質證必要性的第一點:就是我們在辦案過程中經常會發現,控方有時所出示的證據,其三性都沒有問題,都是合格的證據。


但是,大家別忘了,法庭採納證據認定案件事實,適用的是印證規則。一份證據,其證明力的判斷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其他證據的內容。如果能夠得到其他證據的有效印證,該份證據就有可能得到法庭的採納,從而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如果得不到其他證據的印證,甚至還與其他已經得到查證屬實的證據相矛盾的話,那該份證據的證明力就很難得到證明,從而不被法庭所採信。


因此,如果我們不進行綜合質證,僅是對單個證據進行質證,證據的印證規則就無法得到體現與應用。所以,我們應當要進行綜合質證,應當要結合全案的證據進行綜合質證。關於綜合質證必要性的第二點:我們在實際辦案過程中,也經常會碰到這個情況,就是控方的單個證據,三性也都是沒有問題,都是合法的證據,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當你把控方這些證據組合到一起時,你卻會發現它形不成證明體系,或者説它的證據體系會有殘缺。有時缺證據證主體(特別是特殊主體犯罪的),有時缺證據證主觀,有時缺證據證行為,有時缺證據證結果、有時缺證據證因果關係,等等等等,這都很正常。因此,我們也必須要綜合全案證據來對控方的指控事實進行考察、衡量,看控方的證據是否能形成有效的證明體系。其次,是關於綜合質證質什麼的問題?我認為,綜合質證最關鍵的就是要質兩點:一是質證明目的,二是質證明標準。我們一要綜合考察、衡量控方所舉的證據,能否達到他的證明目的;我們還要考察、衡量控方所舉的證據,能否達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這個,由於時間問題,具體就不展開了。


也就是説,在表述尋釁滋事罪質證意見的時候,我們首先要明確我們的目的,其次在質證的時候要注意我們表述的邏輯順序,最後進行綜合性質證,這樣的原則會保證我們的質證更加有力有效。這種意見作為一種重要的證據種類之一,我們在表述的時候,還是應該保持謹慎、追求完備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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