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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藥品刑事立案標準

法律2.63W
精神藥品刑事立案標準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立案標準

(一)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數量較大”標準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不滿“數量較大”標準的;


(二)二年內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四)向吸食、注射毒品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五)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