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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傳染病防治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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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傳染病防治罪的認定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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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認定

關於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認定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49條的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經管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供水單元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衞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衞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遵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