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銷售偽劣農藥化肥種子罪

法律1.18W
銷售偽劣農藥化肥種子罪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23條規定: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使生產遭受損失二萬元以上的;
2、其他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4.5法釋〔2001〕10號)第七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中“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一般以二萬元為起點;“重大損失”,一般以十萬元為起點;“特別重大損失”,一般以五十萬元為起點。
如果是不知道自己所銷售的農藥、化肥等產品為假的或失去效能的,即使造成損害的,也不能構成犯罪。本罪當事人的目的不在於使農民遭受到損失,而是以追求利益為目的。一般使農民的生產遭受兩萬元以上的損失就可以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