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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中受害,人諒解

法律2.86W
危險駕駛罪中受害 人諒解
危險駕駛罪取得諒解會減輕處罰嗎

1、事後賠償作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從輕情節符合過失犯罪的處罰原則


交通肇事罪是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駕駛人員)因違背其職責要求而實施的一種過失犯罪,其與一般過失犯罪的區別關鍵就在於,衡量此類犯罪危害性的大小不僅要正確看待其犯罪危害結果,還要全面分析行為人在特定義務上的過錯程度。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作為專門駕駛人員不僅負有謹慎駕駛的義務,還負有事故發生後防止危害結果擴大、救助他人的義務。肇事者在事故發生後對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賠償是其救助義務的一種合理延伸,是否賠償不僅直接影響着被損害權益的恢復和救濟,更直接反映了肇事者的悔罪、認罪心理。將事後賠償作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從輕情節,不僅與主客觀相一致的刑罰原則相契合,而且也體現了交通肇事罪作為業務過失犯罪的處罰要求。


2、事後賠償作為法定從輕情節有助於統一司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隨着近年來各地道路交通事業的快速發展,交通肇事案件逐漸成為一種常見多發性犯罪。由於現有法律規定未將事後賠償作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從輕情節,而僅僅將其視為一種酌定情節,未制定統一的適用標準。實踐中對於肇事者賠償到位、肇事雙方達成諒解的案件,在不同地方往往存在着起訴、不起訴、撤案等多種不同的處理方式,這一現象不僅損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嚴重破壞了法律執行的統一性。將事後賠償納入交通肇事罪立法的法定從輕情節,有助於司法機關消除實踐中的認識分歧,統一交通肇事案件的刑事司法標準,進而對此類案件作出準確判罰。


3、事後賠償作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從輕情節將進一步規範交通肇事案件中其他法定量刑情節的適用


由於目前我國法律未將事後賠償作為交通肇事案件的法定量刑情節,受保護被害人理念的影響,實踐中部分地方出現了片面強調交通肇事案件事後賠償而忽視其他法定量刑情節(如自首、逃逸),導致部分交通肇事案件中出現了“輕富重貧”的不正常現象。如果將事後賠償納入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從輕情節,不僅有助於合理界定事後賠償與其他法定量刑情節的關係,實現交通肇事案件刑事處罰深層次的實質理性,而且將進一步規範交通肇事案件的社會危害性綜合評價,完善交通肇事罪的刑事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