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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或撤銷所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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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或撤銷所立遺囑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或撤銷所立遺囑
(一)遺囑人另立新的遺囑,並且在新的遺囑中明確聲明撤銷或變更原來所立的遺囑。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變更、撤銷公證遺囑。遺囑人若要變更、撤銷公證遺囑的,必須再經過公證程序。 (二)遺囑人前後立了幾個遺囑,雖在後面的遺囑中未明確宣佈變更、撤銷前面的遺囑,但前後遺囑內容相牴觸時,則應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前面的遺囑視為被撤銷;前後內容部分相牴觸的,則視為遺囑的變更。但若有公證遺囑的,以公證遺囑為準。 (三)遺囑人可通過自己的與遺囑內容相牴觸的行為,變更、撤銷原來所立的遺囑;即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