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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其一個月的代通知金的內容有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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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其一個月的代通知金的內容有何規定
支付其一個月的代通知金的內容有何規定
專業律師法律分析:
支付其一個月的代通知金的內容有以下規定: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非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支付代通知金;代通知金按照解除勞動合同時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