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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的管轄範圍是什麼?

法律2.25W
合同糾紛的管轄範圍是什麼?
合同糾紛的管轄範圍是什麼?
合同糾紛的管轄範圍是什麼?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在審理合夥類型的民事糾紛的時候,如果原告不到庭參加訴訟活動的話,就是按照自動撤回訴訟來進行處理,如果説是被告不到庭參加訴訟的話,就是按照缺席審理缺席判決的方式來解決。這在我們國家《民事訴訟法》中有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