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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代持 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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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代持 終止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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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持合同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法 人:

鑑於甲方與乙方的友好關係,且為保護甲方名下 等名稱(以下簡稱“擬註冊名稱”)的合法權益,避免他人搶注商標,經雙方平等友好協商,現就甲方以乙方的名義申請名稱為註冊商標的事宜,達成以下協議,供雙方遵守。

第一條 甲方將以下擬註冊名稱,以乙方的名義申請商標註冊。申請商標所需的圖樣及具體類別、項目等事宜,均由甲方確定。擬註冊名稱經主管部門核准註冊後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由甲方享有,乙方代持。

擬註冊名稱:

第二條 擬註冊名稱在申請商標註冊、異議答辯、駁回複審、轉讓、續展等相關程序中所需的官費、代理費等全部費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三條 在以乙方名義申請商標註冊期間,以及乙方代持註冊商標期間,乙方應根據甲方的要求,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加蓋印鑑等,以完成擬註冊名稱的申請商標註冊、異議答辯、駁回複審、轉讓、續展等程序。

第四條 乙方僅代持商標,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授權許可他人使用、轉讓、註銷、撤銷代持的註冊商標。否則,乙方應當支付甲方 元違約金。

第五條 若乙方出現有可能損害代持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被查封、凍結、拍賣等,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並配合甲方採取相應措施。否則,乙方應當支付甲方 元違約金。

第六條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的,則任意一方皆有權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違約的一方應承擔守約方為追究其法律責任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公證費、差旅費、執行費、鑑定費等。

第七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小編提供給大家參考的商標代持合同的範本,通過閲讀範本大家應該就能知道商標代持究竟是什麼以及有什麼樣的法律效力,公司在註冊商標的時候為了經營方便就會讓他人幫忙來註冊商標,但其實使用的就是合同中的甲方,合同的簽訂就是為了防止日後雙方因為商標的問題發生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