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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出租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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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出租籤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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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司機和出租車公司存在什麼關係


理論上。認定勞動關係是否成立,應當根據雙方主體是否合格、是否有勞動給付和接受行為、雙方是否符合“從屬性”等要件來作出判斷。其中,界定勞動關係存在與否的核心標準是勞動關係的從屬性,特別是人格的從屬性。

從出租車公司與出租車司機的主體資格來看,一方為企業,一方為自然人,主體適格。從勞動給付和接受行為來看,出租車司機付出勞動力進行出租車的日常運營,出租車公司也通過出租車司機的日常勞動行為營利。

界定勞動關係是否存在的核心標準在於從屬性。在日本,學界一般認為,勞動法所謂“勞動者從事的勞動”是一種“從屬性勞動”,既包括“人的從屬性”,又包括“經濟的從屬性”。“人的從屬性”即在“實行勞動的過程中,勞動者處於服從使用者支配的地位,同時,勞動時間、地點、內容等由使用者單方決定”;“經濟的從屬性”即“勞動者的經濟社會地位以及簽訂契約時契約內容的被決定性等”。①多數學者認為,從屬性指標主要有:“人的從屬性”,包括對從事和依賴的工作是否有承諾的自由、工作時間、地點有無拘束性,工作內容和方法是否有使用者的指揮命令,有無第三者代替工作的可能性,報酬與提供的勞動力是否有等性。“經濟的從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