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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專屬管轄權

法律1.64W
非專屬管轄權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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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非專屬管轄權是怎麼個規定的呢?

那個香港法院非專屬管轄權是怎麼個規定的,非專屬的管轄協議與只規定一個國家的法院有管轄權的專屬管轄協議相比,效力較弱,專屬的管轄協議提供給當事人的是最大的確定性,而非專屬管轄權往往賦予當事人最大的靈活性,當事人可以自由追訴被告及其財產。另一方面,有些國家不承認當事人之間的專屬管轄協議可以剝奪其法院的管轄權,非專屬管轄的約定可以避免被這些國家認定無效的風險。但是,這種非專屬管轄權的約定給當事人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產生了不確定因素,其實際效力往往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分析。一般而言,通過這種非專屬管轄權的約定所涉及的法院的管轄權是不特定的,其管轄權實際上處於一種浮動的狀態,需要當事人的實際訴訟行為來確定。在很多情況下,其不能排除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行使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