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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拆借資金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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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拆借資金借款合同
什麼是資金拆借,簽訂資金拆借合同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什麼是資金拆借?資金拆借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間在經營過程中相互調劑頭寸資金的信用活動。這是一種臨時調劑性借貸業務,是缺頭寸的向多頭寸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拆借資金。拆借期限一般很短,有的只需要一二天。目前,我國開展資金拆借的時間不長,主要是各金融機構同業之間開展同業拆借業務。二、簽訂資金拆借合同時應注意哪些問題?1、資金拆借合同的主體僅限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參與。嚴禁金融機構以拆借名義給非金融機構及個人融資和貸款。2、參加同業拆借雙方必須簽訂拆借合同,合同內容包括拆借金額、期限、利率、資金用途和雙方的權利義務等。拆出方對拆入方的清償能力、資金用途等應認真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必須拒絕拆出資金,拆入方應如實向拆出方提供有關情況。3、金融機構用於拆出的資金只限於交足準備金,留足5%的備付金,歸還人民銀行到期貸款之後的閒置資金。嚴禁佔用聯行資金和人民銀行合同工款進行拆借。拆入資金只能用於票據清算、聯行匯差頭寸不足和先支後收等臨時性資金週轉的需要。嚴禁用拆入資金髮放固定資產貸款、投資和購買有偶像證券、經營或炒買炒賣房地產及向企業投資參股。4、各金融機構要根據本單位的清償能力,嚴格控制拆入資金的數量。專業銀行、商業銀行拆入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同期各項存款餘額的5%,城市信用社拆入資金餘額與其自有資本金的比例不得超過2:1,其他金額機構拆入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自有資本金。5、資金拆借利息和資金市場的服務費,一律採用轉賬結算,不得收取資金。在利息和服務費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手續費”、“回扣”和“好處費”。6、關於拆借期限的確定,應當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根據資金供求情況確定和調整。拆借期限應當為1個月,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拆借雙方應當在規定的期限範圍內,根據當事人雙方的需要具體協商拆借期限,期限條款應當具體明確,不應籠統地規定期限為1個月或2個月,而應明確拆借的起始日與歸還日。7、關於拆借利率,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作為資金拆借價格的拆借利率,隨行就市,自由浮動,受價格規律支配,由拆借雙方根據市場資金供求情況議定。由於市場資金供求變化莫測,因此,拆借利率變化也比較大,幾乎每天甚至每小時都有變化,是短期金融市場最敏感的利率,也是中央銀行觀察市場貨幣供應狀況的重要政策指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