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刑事判決到交付執行期限

法律4.78K
刑事判決到交付執行期限
刑事判決執行期限的規定
判決書下達後有十天的生效期,如果十天內沒有上訴,那麼判決書才會生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生效的判決才會得到執行,按照看守所做法,一般一個月統一執行一到兩次,所以,執行的時間應該在半個月到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內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