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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判決後執行執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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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判決後執行執行期限
民事訴訟判決後執行執行期限
1、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要看有沒有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的情形,如果沒有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的情形就不能申請強制執行。
2、執行條件執行程序的發生,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一)必須具有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作出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書、調解書,公證機關製作的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製作的依法由人民執行的決定書。
(二)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具有給付內容。
(三)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絕履行義務。
3、執行措施《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執行措施包括以下幾種: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儲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資、獎金、稿費等;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搜查;強制被執行人交付執行文書中所指定的財物或者票證;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通知有關單位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強制被執行人完成法律文書中指定的行為;對遲延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強制其支付遲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遲延履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