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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既遂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法律3.19W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既遂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既遂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既遂刑事責任的追究: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一)》第六十三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