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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既遂法院怎麼量刑?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既遂法院怎麼量刑?

一、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既遂法院怎麼量刑?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既遂法院將會對此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是罰金來量刑。

1、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既遂的處罰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2、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立案標準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六十三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2)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3)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4)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5)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十四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認定是什麼?

1、區分合法行為與犯罪的界限。

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漁區、禁漁期捕撈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或者捕撈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只要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即為合法,不構成本罪。

2、區分一般違法行為與犯罪的界限。

不具備情節嚴重的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如未按漁業法規定取得捕撈許可證而擅自進行捕撈,數量不大的;使用禁用的漁具和方法捕撈水產品但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偶爾違反捕撈許可證關於作業類型、場所、時限等方面的規定進行捕撈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由漁業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情節是否嚴重,是區分兩者的標準。

在當代的社會,違反法律的規定,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將會按照《刑法》第340條當中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對此判刑,一般情況下將會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來處罰,而具體的量刑幅度以及犯罪行為的情節嚴重程度應當是由人民法院對此進行認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