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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連續上六天班班且沒有補貼合不合法

法律2.42W
公司要求連續上六天班班且沒有補貼合不合法
公司要求連續上六天班班且沒有補貼合不合法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第七條、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勞部發[1997]271號)第一條規定,我國目前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據一些企業的生產實際情況還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因此,一星期上6天班合法,但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的,應按延長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