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外人代為清償
什麼是第三人代為清償權
代為清償,即第三人基於為債務人清償的意思而向債權人為清償的行為。
代為清償的適用條件為:
(1)依債的性質,可以由第三人代為清償。如作為債的關係內容的債務具有專屬性,則性質上不許代為清償。一般認為,基於債務性質不得代為清償的情況有:不作為債務;以債務人自身的特別技能、技術為內容的債務;因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特別信任關係所生的債務等。
(2)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無不得由第三人代為清償的約定。但該約定必須在代為清償前為之,否則無效。
(3)債權人沒有拒絕代為清償的正當理由,債務人也無提出異議的正當理由。如果代為清償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或社會公德或誠實信用原則,對債權人、債務人或社會有不利的影響;或代為清償違背其他強行性規範時,債權人就有權拒絕受領代為清償,債務人也有權提出異議使其不發生清償的效力。
(4)代為清償的第三人必須有為債務人償的意思。在這一點上,代為清償與債務承擔不同:
1、若為清償人之錯誤,誤信為自己債務而為清償時,不成立代為清償;
2、連帶債務人、不可分債務人之清償,不構成代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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